联盟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西公益联盟(以下简称海西公益)财务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海西公益联盟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海西公益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海西公益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海西公益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处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海西公益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六条  海西公益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海西公益年度财务报告及年度财务预算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海西公益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提交理事长确认。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按机构费用标准编制。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三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各类票据的使用和签发,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财务支出审批流程。

   (一)  活动费用支出: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由副秘书长审批;500-1000元,由秘书长审批;1000元以上,须由理事长审批。

   (二)  捐赠费用支出: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由秘书长审批;2000元以上,须由理事长审批。

   (三)  遇特殊情况,理事长有权决定支出项目和数额,事后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确认。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十七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机构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十八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十九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部门与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二十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七章  费用报销

 

第二十一条  基于公益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必要开支成本需要报销,须向财务部门申请,并遵守以下相关规定。

   (一)  必须提供正规的发票,发票内容和金额应与实际支出情况一致。

   (二)  没有正规发票的,须提供盖有公章(财务章)的收据及费用用途和相关说明。

   (三)  对于不报销的费用,可向财务部门说明,另行登记。

   (四)  不属于活动范畴内的产生的费用支出,不予报销。

 

第八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海西公益章程的规定,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对捐赠人(单位)的捐赠信息统一进行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提交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其提供或披露。未经核查确认的财务信息,不对任何个人或机构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每个月制定财务信息报表,报秘书长核查,提交理事长审阅。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底制定年度财务报告,报理事长审阅。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财务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对任何个人或机构披露机构任何财务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其他资产,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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